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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發布時間:

2022-07-29 10:42

文章來源:

隨州市中醫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  華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  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遵循  社會主義道德要求,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推動  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自律  與他律相結合、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領導、政府推動、  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促進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  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  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  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  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執法等有關  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  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做好  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培育村(居)民文明行為習慣。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  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范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平臺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  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七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三)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范奏唱、播放、使用  國歌;(四)其他熱愛祖國的行為規范。  

第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在公共場所言行舉止文明,不大聲喧嘩,不說粗話臟話;  

(二)等候服務時自覺依次排隊,上下樓梯靠右通行,乘坐電梯  先下后上;  

(三)愛護公共綠地和其他景觀設施,依照有關提示和引導觀看  觀賞;

(四)合理有序使用公共座位,不搶占、霸占座位;  

(五)開展廣場舞、打陀螺、甩鞭子等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  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每日 22 時至次日 7 時之間,禁止開展有噪聲污染的娛樂、健身等活動;

(六)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有序疏  散;(七)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九條 公民應當自覺愛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愛護市容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違規張貼、涂寫廣  告或者隨意刻畫;  

(二)按規定分類投放垃圾,不隨意棄置、焚燒;  

(三)減少吸煙行為,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吸煙;

(四)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時  佩戴口罩;  

(五)患有法定傳染病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  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文明祭奠,不隨意拋撒、焚燒喪葬祭品;  

(七)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有序出行,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步行通過公共道路時遵守交通規則,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  有序通過;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配合司乘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工作,  不破壞車內設施;  

(三)駕駛車輛時遵守交通規則,禮讓消防、醫療急救等優先通  行車輛和行人;  

(四)駕駛車輛通過積水、積雪、揚塵路段減速慢行,避免濺水  揚塵妨礙他人;  

(五)文明使用、規范停放共享車輛,不得妨礙車輛、行人正常  通行;

(六)其他文明有序出行的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愛護社區公共物業和其他公用設施設備,不占用公共設施、  公共區域,不亂搭亂建、亂栽亂種、亂晾亂曬;  

(二)不得從建筑物中向外拋擲物品;  

(三)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照  規定限定作業時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法定休息  日、節假日全天,工作日 12 時至 14 時、18 時至次日 8 時,禁止在 室內進行有噪聲污染的裝修活動;

(四)規范有序停放車輛,在指定位置為電動車充電;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鄉風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村規民約,鄰里和諧互助;  

(二)保持房前屋后衛生、整潔,不亂丟亂堆;  

(三)圈養家禽家畜,避免干擾他人;  

(四)遵守道路安全規定,不在公路打場曬糧;  

(五)其他維護鄉風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弘揚家庭美德,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尊敬長輩,贍養父母;  

(二)夫妻之間平等相待、相互扶持、互敬互愛;  

(三)關心愛護未成年子女,教育和引導未成年子女遵守文明行  為規范;

(四)不實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其他弘揚家庭美德的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維護旅游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旅游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態度友善,服務熱情,  不從事虛假宣傳、強制消費、欺客宰客等活動;  

(二)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三)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自覺維護國  家形象;

(四)愛護文物古跡、革命遺址遺跡、自然遺跡,不違規拍照、  攝像;

(五)其他維護旅游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維護醫療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同  意權、隱私權,不歧視患者,不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二)尊重醫學規律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依法處理醫療糾紛,  不侮辱、毆打醫療機構從業人員;  

(三)依法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取的有關傳染病  的調查、檢驗、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及時提供相關情況;

(四)其他維護醫療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維護網絡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絡暴力;  

(三)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四)其他維護網絡文明的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養犬,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做好犬只日常管理,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二)攜帶犬只出戶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使用犬鏈(繩)牽  引,及時清除或者清理產生的糞便;  

(三)進入電梯等密閉空間或者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為犬只戴  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  

(四)其他文明養犬的行為規范。  犬只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鼓勵公民弘揚社會正氣,傳承優秀文化,倡導下列行  為:

(一)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等志愿服  務活動;

(二)采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實施見義  勇為行為;  

(三)組織、參與扶貧幫困、敬老助殘、關愛未成年人、支教助  學、慈善捐助、義演義診等公益活動;  

(四)無償獻血和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  體;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和  懷抱嬰兒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六)拾金不昧,主動歸還遺失物;  

(七)其他弘揚社會正氣,傳承優秀文化的行為。  

第十九條  鼓勵公民崇尚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倡導下列行為:

(一)節約水、電、氣等資源,減少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  

(二)文明就餐,實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不強行勸酒、酗  酒;

(三)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四)積極參與全民健身、全民閱讀活動;  

(五)文明節儉操辦喜喪事宜,抵制人情攀比、厚葬薄養、大操  大辦等陋習;  

(六)其他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行為。  

第三章  促進與實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目標  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對目標任務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  事機構應當組織、支持、指導、協調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  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推動文明行  為促進工作,提升城鄉文明水平。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  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積極創新基層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工作  載體,通過道德講堂、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建設等方式,  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統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  個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規等宣傳教育,培育和引導公民養成文明行為習  慣,樹立科學精神,自覺遠離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  理布局、建設完善公共設施,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施。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指導、督促學校  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學校應當制定校園文明行為規范,建立校園暴力防范和應對機制,加強師德師風和學風建設,將文明行為  的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師生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第二十五條  公安、衛生健康、城市管理執法等部門,應當依據  各自的職責建立健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依法制止和查處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第二十六條  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  理和監督機制,及時制止網絡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七條  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金融、郵政、通信、醫  院、公共交通等窗口服務單位應當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管理規范,提  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質量,創建文明服務品牌。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車站、博物館、景點景區等公共場  所經營管理單位對經營管理范圍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  止;屬于違法行為,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  政執法單位。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租賃車輛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其車輛的養  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規范用戶停放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  在安全隱患和無法使用的車輛。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  有權舉報、投訴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并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  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先進人物困難  幫扶制度。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對見義勇為、志愿服務、慈善  公益等文明行為信息進行記錄。  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有關政策時,可以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優惠、  獎勵的重要參考。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  遇激勵等工作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  會同有關部門及新聞媒體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平臺,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依法予以曝光,必要時向其本人和所在單  位、村(社區)通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  年個人信息等法律規定不得曝光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四條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  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依法制定文明行為  公約、守則。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和自治章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在公共場所組織或  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  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  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由公共場所管理者予以勸阻、制止;不聽  勸阻的,由公安機關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  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駕駛機動車不禮讓  行人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對已竣工交付使  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  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  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人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說  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下列規定予  以處罰:

(一)未束犬鏈牽引、戴嘴套或者裝入犬袋犬籠的,由公安機關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  

(二)未即時清除犬糞且不聽勸阻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  予以清理或者清除;拒不清理或者清除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  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互聯網租賃車輛經營  企業未落實管理責任,車輛亂停亂放較為嚴重的,城市管理執法部門  可以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兩千元  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主動消  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  幅度范圍內從重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罰款的,行為人可以向相關執法部門申請  參加社會服務。違法行為人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經相關行政主管部  門認定,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罰款。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  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 2022 年7月1日起施行。